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4]1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现代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现代牌BH7270A、 BH7200M、BH7200A型和2002年11月1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H7200LM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7月5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