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财税[2004]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消费税 |
【法规层次】 | 102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现代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现代牌BH7270A、 BH7200M、BH7200A型和2002年11月14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H7200LM型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