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1998]16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3号)文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对辖区内的邮政、通信及其所属企业作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并就其企业户数、类型、隶属关系、97年度盈亏情况、税款解缴地、97年度税款应缴已缴、企业所在地、核算形式等情况,于1998年7月20日以前书面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表自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