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1]67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分按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统计和按实际的加油站个数统计两部分。对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在按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统计时,总分支机构只作1户统计。
二、各地必须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统计情况上传到省局FTP服务(90.16.16.7)//centre/yngslzsc/"目录"加油站统计"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XX地区(州、市)加油站统计。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