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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1]6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分按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统计和按实际的加油站个数统计两部分。对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纳税人,在按独立核算的纳税人统计时,总分支机构只作1户统计。

    二、各地必须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统计情况上传到省局FTP服务(90.16.16.7)//centre/yngslzsc/"目录"加油站统计"文件夹中,文件命名为:XX地区(州、市)加油站统计。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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