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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发[2000]1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管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税收管理的水平,各地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要实行征管质量责任制,将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严格奖惩。同时,各地一定要端正对待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态度,切实从基础工作做起,搞好各项征管基础工作。

    二、每年度各市地都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考核办法,实地测算出“七率”指标平均数值和标准分值,并于每年度终了40天内,连同本辖区一个最好县(市、区)、一个最差县(市、区)的测算数据(分值表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统计表》)报送省局。省局每年2-3月份组织一次抽查,或通过全省目标管理集中考核进行检查。抽查结果连同各地上报结果一并在全省通报。

    三、省局2000年5月下发的《关于统一全省征管质量指标考核口径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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