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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始兴丝厂等两户企业核销死欠税款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4]5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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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始兴丝厂等两户企业核销死欠税款的请示》(韶国税发[2004]22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广东省始兴丝厂、翁源县翁远丝厂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所欠税金(广东省始兴丝厂1278570元、翁源县翁远丝厂647615.03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上述企业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具体见附表)。

    此复。

    附件: 1. 死欠核销确认通知书(始兴)

    2. 死欠核销确认通知书(翁源)

    附件链接:死欠核销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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