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财法[2003]118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