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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

【时 效 性】 穗财法[2003]118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粤财法[2003]48号)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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