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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2003]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省局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凡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的,均统一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纳入税银一体化管理的“双定户”,每月10日由征税机关将应纳税清册及磁盘信息送交扣款银行,银行根据应纳税清册和磁盘信息查询纳税人存款余额是否足够纳税,存款足够纳税的,由银行办理扣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已扣税款清册。税务机关根据银行提供的已扣税款清册按户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对已填开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进行汇总,及时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连同银行已扣税款清册送交开户银行办理入库。

    二、以信用卡(或磁卡)方式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日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对当天所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进行汇总,并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送开户银行办理入库。

    三、以支票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填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日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对当天所开具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进行汇总,并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送开户银行办理入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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