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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唐政办函[2003]1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古冶、开平、路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煤矿:

    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唐山市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验收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九月一日

    唐山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验收工作意见

    按照《唐山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唐政办函[2003]113号)要求,目前我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切实抓好整治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落实唐政办函[2003]113号《实施方案》精神,该停产的矿井必须停产,该关闭的矿井必须关闭。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对列入停产整治范围的四类矿井,要加大巡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停产矿井违规生产。在停产整治期间,凡违规生产发生事故的矿井,要立即取消其复查整治验收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者。

    二、严格执行复查整治验收标准。这次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乡镇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办法》(冀煤字[2001]13号)和《河北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内容及验收办法》(冀煤字[2001]22号)规定的标准。市、区两级检查验收人员要认真对照两个《验收办法》,逐项填写《唐山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验收表》(附后)。

    三、严格验收程序。

    1、列入复查整治的矿井,按照复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和整治,复查整治任务完成后,向区政府递交验收申请;

    2、由各产煤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照复查整治标准,逐井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3、验收组验收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后,按照《唐山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验收表》要求,逐项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验收组意见栏由检查验收组组长填写并签字;

    4、区政府检查验收组检查验收后,提请河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唐山办事处验收,在《复查整治验收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5、各产煤区验收合格的矿井,经区长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共同签字后,由区政府向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办公室行文,提交申请市检查验收的矿井名单和安全复查整治资料。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抽查验收。

    四、提交资料。

    各产煤区政府向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1、复查整治验收合格矿井的基本情况说明,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工通知书复印件;

    2、矿井的《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图》、《避灾路线图》,图纸要经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3、停产矿井的停产通知单,《唐山市地方煤矿安全复查整治验收表》;

    4、有关部门对井下开采与地面构(建)筑物存在矛盾的矿井、存有资源纠纷的矿井出具的处理意见;

    5、关闭矿井的关井通知单,关闭矿井检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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