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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6]2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三条第(一)款,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省辖市)经营,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由总机构所得税管理所属的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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