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2年第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海关法规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11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1.rar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2.rar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3.rar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4.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