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1998]13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有关县(市)请示要求,我局第二批已批准下列县(市)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收购的应税牲畜试行在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肥东县、长丰县、太湖县、凤阳县、定远县、怀远县、五河县、东至县、利辛县、阜南县、临泉县、明光市、天长市和来安县。
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安徽省屠宰税暂行办法》和皖地税[1998]59号通知精神,认真依法做好屠宰税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