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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1999]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199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办发[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88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国内油品的征、免(减)税事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  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厅贸易[1998]346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落实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油工作,现就有关购油凭证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购油凭证由省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发局)签发(持1998年有效进口许可证的企业可免领)。购油凭证式样见附件一。

    二、 购油凭证式样附件一注2的企业性质变更为:A类为外商投资企业;B类为特区内资企业;C类为外商投资设备项下进口企业。注3享受优惠政策类型变更为:

    A类为免征关税、增值税;B类为关税、增值税先征后返;C类为不享受免税。

    三、 购油凭证式样加盖国家经贸委统一刻制的印章,印模式样见附件二。购油凭证中的代码说明见附件三。

    各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购油凭证及印章使用的管理。(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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