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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饲料生产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办理审批工作,不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和混合饲料外,其他饲料品种的检测和管理继续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4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免税饲料审批程序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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