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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政办发[2006]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2004)7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号),现就做好我市劳动力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力调查的重要意义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借鉴国际通行方法,搞好劳动力调查,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及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善经济调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都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劳动力调查工作列入阶段性工作重点,及时督促、检查调查工作落实情况,切实帮助解决调查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困难。

    二、明确调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抽中小区内的全部16岁及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2005年首次调查已结合人口抽样调查进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劳动力调查制度的建立,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调查的范围为全市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16岁以上人口。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行业和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

    三、认真做好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劳动力调查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是一项长期的调查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明确目标,各负其责。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劳动力调查的牵头实施工作,负责做好调查的日常业务工作和培训、督查、审核与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选调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作为专职统计调查人员,具体实施被抽中调查小区的劳动力调查登记;负责制定有利于开展调查的相关措施,解释有关劳动就业政策,配合做好劳动力调查制度的组织实施;结合做好劳动力资源数据库资料信息的动态更新维护工作,共同推动劳动力资源的信息共享。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被抽中调查小区相关调查信息资料的提供和陪调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被调查对象配合登记的宣传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助筹措调查所需经费,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使用。宣传部门要积极协助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加大社会舆论宣传的声势和力度,让社会各界都了解开展劳动力调查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社会公众和被调查对象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坚持依法调查,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的要求贯穿于劳动力调查工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要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质量。要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报告权,做好对调查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要加强调查制度建设,保证调查数据如实登记、汇总和上报,确保调查数据全面、准确、可靠,逐步建立健全全市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四、积极为调查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劳动力调查是一项长期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劳动力调查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省级财政负责安排,但增加样本和调查人员补助所需经费要由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劳动力调查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调查指导员、调查员和陪调员的业务培训,并根据他们工作的时效与调查质量,给予必要的工作补贴。要根据调查工作需要,逐步建立一支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调查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劳动力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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