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1]5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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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外经贸部《关于建议将云南省两家企业纳入“贵重产品准予退税出口企业名单”的函》([2001]外经贸计财函字52号),要求将保山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保山地区腾冲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两家企业纳入“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管理。经研究,考虑到上述两家企业是云南省经营珠宝玉石的主要出口企业且其出口业务稳定、财务制度健全的实际情况,为支持西部地区企业扩大出口,同意将上述两家企业纳入“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出口企业名单”管理,对其出口的珠宝玉石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