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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国税函[2008]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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