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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函[2003]6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3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2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2]110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2]2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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