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淄政办字[2002]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加强对集体资产财务的管理,进一步理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将原由地税部门管理的集体资产财务划归财政部门管理。今后凡涉及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