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发[2003]5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东地税发[2003]22号文中第一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的,凡能提供第4小点“省外经贸厅对技术许可合同核准注册证书(复印件)”资料的可不再提供第5小点“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资料。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