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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京地税营[2002]4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0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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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朝阳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2001〕178号)收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特此批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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