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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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