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地税函[2005]1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税机关和银行反映,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存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如何界定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省局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