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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新规定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8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一、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的新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512月以国税发[2005]196号文给予了明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11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具体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1231(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11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纳税。
    
(二)自200611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纳税。
    
举例说明:张某200512月份取得工资2000元,应按原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800元(北京为1200元)计算纳税:
    
应纳税款为:(2000-1200x10%-25=55(元)
    
张某2006年元月份同样取得工资2000元,应按新税法规定扣除标准1600元计算纳税:
    
应纳税款为:(2000-1600x5%=20(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5581号文转发,未做补充。
    
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政策在1980910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1031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均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比较
    
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1600元,政策从宽了。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物价指数的不断提高,考虑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更加合理的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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