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新规定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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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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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48 |
【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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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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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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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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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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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的新规定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的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2月以国税发[2005]196号文给予了明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具体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纳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纳税。
举例说明:张某2005年12月份取得工资2000元,应按原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800元(北京为1200元)计算纳税:
应纳税款为:(2000-1200)x10%-25=55(元)
张某2006年元月份同样取得工资2000元,应按新税法规定扣除标准1600元计算纳税:
应纳税款为:(2000-1600)x5%=20(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5)581号文转发,未做补充。
二、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演变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政策在1980年9月10日的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均明确: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超过800元的部分纳税。
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比较
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1600元,政策从宽了。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物价指数的不断提高,考虑到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更加合理的运用税收手段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