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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接待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2]5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7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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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接待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2]264号)收悉。

    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设24家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接受公司内部接待任务,接待费用按规定的房、餐标准和门票、索道票收费标准向公司收取,实际结算时按成本价计算,公司将接待费拨付给各经营单位,各经营单位收取公司拨付的接待费均作收入核算。对此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从本公司内部取得的内部接待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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