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9]1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一、企业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所得税优惠,应按照规定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