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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新桥镇新育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松府[2004]7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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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新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的请示》〔松新桥府字[2004]第8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新育居民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由房产开发商提供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建设老年活动室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好居民停放自行车棚等辅助设施;

    二、建立居委会的一次性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新桥镇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件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切实加强社区建设,确保平稳过渡,维护社会安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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