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函[2006]9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范围内凡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货物运输的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律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所得税的征收。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