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5]2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7号)的规定,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自动化研究院分别向其总机构国家电网公司上交技术开发费1100万元、350万元。其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