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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统函[2005]1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重庆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如何认定的请示》(渝统文[2005]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份额较多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统计违法行为。鉴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未在全国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确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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