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8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40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会计核算。各地应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在税收会计核算软件(KTCL软件)未修改前,各地应根据总局通知要求,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核算,以确保会计核算数据的准确和会统报表的及时上报。
二、关于月快报、会统报表。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修改后的月快报和会统报表的TRS任务及1-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补报数据TRS任务,省局计财处将通过行业网下发各地。请各地从2004年6月份起在编制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格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