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劳社[2002]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工商法规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局、卫生局:
去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省直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通知》(闽劳社[2001]334号),对扶持发展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经研究决定,将闽劳社[2001]334号文“工商部门扶持政策”部分第一点规定修改为“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个体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允许试营业一年”。
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管理和服务,促进社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