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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放宽对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淄政办字[2003]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高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步伐,促进高新区民营园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高新区(含齐鲁化学工业区)新设立的企业放宽对经营范围核定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对在高新区(含齐鲁化学工业区)新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的经营项目外,均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对经营范围可不作具体项目的核定。

    该项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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