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淄政办字[2003]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高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步伐,促进高新区民营园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高新区(含齐鲁化学工业区)新设立的企业放宽对经营范围核定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对在高新区(含齐鲁化学工业区)新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中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特殊行业的经营项目外,均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对经营范围可不作具体项目的核定。
该项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