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2002]2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税[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几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