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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劳社字[200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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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劳动(社保)局、财政局:

    按照省政府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企业缴费率。现行费率在20%的维持不变,低于20%的提高一个百分点,高于20%的降低一个百分点(各市缴费费率具体调整见附表)。

    二、调整职工个人缴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含行业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缴费率仍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

    三、调整缴费费率后,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仍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

    四、调整缴费费率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缴费申报制度,缴费基数要核定到人。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得实行协议缴费、双基数缴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率。

    各市缴费费率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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