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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局函[2001]11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及《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文件的规定,省局决定于2001年9月20日前对我省符合A类、B类企业条 件的企业重新进行一次认定。

    二、符合A类、B类企业条 件的企业必须填报“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三、各地请于2001年9月20日前将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A、B类出口退税企业申请表”报送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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