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2]19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取消部分涉税事项的行政审批制度,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包括: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以上涉税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可依据国家税收法规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纳税调整。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辅导工作,督促纳税规范地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