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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国税函[2005]2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是2001年在上海(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年产20万吨聚碳酸酯、20万吨双酚A及17万吨聚碳酸二苯酯等,以及向其他企业提供水、蒸汽等基础设施服务,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且回收投资期较长的产业领域。该公司注册资本1.881亿美元(截止2003年底,外方已到位资金4053万美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及《财政部关于发布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税字91号]规定,同意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从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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