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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重庆天友乳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办法的批复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2]3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高新区分局:

    你局《关于调整重庆天友乳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缴纳办法的请示》(渝国税高发[2002]194号文)收悉。经对重庆天友乳业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情况调查,该企业符合《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重国税发[1997]37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按连锁经营企业进行征收管理。对该公司所属直营连锁机构按预征率在收入实现地缴纳增值税,每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国税局所属的连锁店在指定的纳税申报点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区县申报纳税点名单附后)。

    根据该企业上年增值税实际税负及有关纳税资料的测算,从2002年10月1日起暂确定该企业各连锁店增值税预征率为1%。年度终了后由总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结算,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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