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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州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4]3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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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州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超比例计提折旧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第二条的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未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因此,考虑到常州市商业银行购置捆钞机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同意常州市商业银行超比例增提的1843413.92元折旧在税前扣除。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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