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0]3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0]66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稳妥推行使用读卡机具工作。先在全省国税系统使用由省局统一定购并配发的读卡机具,各地加油站目前暂不购买使用读卡机具,待需购买时,再明确购买事宜。
二、读卡机具的售后维修服务。各市、地、州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将本地区所需维修的读卡机具集中后,直接与其生产企业或代理商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省局将另行通知),由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派人上门维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