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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2]15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烟台住房储蓄银行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7年12月成立的为政府房改配套服务,专门办理与住房改革配套的住房信贷、结算等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该行于2000年改制更名为烟台住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烟台住房银行”),从事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研究,现对该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该行在1997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从事房改配套服务的金融业务取得的应税收入,比照国家政策性银行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该行取得的经营收入按照商业银行营业税政策执行。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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