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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地税发[2003]2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明确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准”。请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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