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综[2003]7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18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一些企业反映部分市、县在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由有关管理服务单位按每人每年60-120元的标准向退休人员所属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并按10年一次性缴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4号)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苏发[2002]15号和苏政办发[2003]3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城乡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各地在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不得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名义向企业收费。部分市、县向退休人员所属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的做法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管理规定,属越权立项行为。有类似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尽快发文撤销有关收费规定,责成有关单位停止和纠正收费行为。并将贯彻本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落实情况抄送省物价局、财政厅。
以上通知,请予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