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4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