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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1]2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及时将原按小规模的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的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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