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流[2004]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杭州、湖州、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浙国税流[2000] 17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并将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