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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国税流[2004]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2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杭州、湖州、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浙国税流[2000] 17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并将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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