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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发票管理文件的通知

【时 效 性】 深国税发[2006]1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处室,各区、分局,稽查局:

    根据我局的发票征管的变化情况,现对部分发票管理文件修订如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一、《关于印发〈发票收发存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148号)删除序号5“发票抽查”的内容。

    二、《关于印发〈发票供售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84号)删除第三条(一)“3、《普通发票开具使用明细表》”、删除第六条 “因IC卡故障丢失电子发票号码的,应持空白发票作失控发票处理”、“发票抽查”的内容。

    三、《关于收购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217号)删除第四条。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2]223号)删除第一条(三)、(四)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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