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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1]49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据纳税人反映,我市个别基层单位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向企业推荐或打招呼方式到指定企业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市局再次重申: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企业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在保证符合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指标的条 件下,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决定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国税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进行技术维护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推荐和以打招呼的方式购买指定单位或指定品牌的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局将按照总局有关违纪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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