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0]13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4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芜地税[2000]1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营业税法及税目注释规定,除航空勘探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钻井勘探和爆破勘探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勘探业务收入均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征税范围。芜湖市勘探设计院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勘探服务,不属于上述三种勘探业务范围,因此,对其取得的勘探服务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