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发[1998]1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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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对在港股民支付股息(红利)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1993年12月31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税的,根据国税发[1993]45号和国税函发[1994]440号文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对香港股民支付股息(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